新生儿(含违法生育)户口登记,原则上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内,新生儿的父母,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新生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申报户口登记。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有效户口的公民,或者户口属于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儿随另一方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有效户口的公民,或者户口属于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在2021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施行前已注销户口女士官的新生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第十三条 申报出生登记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申报材料:(一)在中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者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按规定向助产机构或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者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我省户籍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生育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我省户籍居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托相关信息系统,查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作为《出生医学证明》的辅助验证手段。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经过《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证明,属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以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和公安机关谈话调查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做亲子鉴定的,可以凭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医院分娩记录档案资料、接生证明等相关凭证,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新生儿的中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应当提交首次入境时使用的外国护照及中国签证)、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其中系非婚生育的,应当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的身份证照、新生儿出生时其中国籍父母在新生儿出生国的签证记录证明、新生儿随父或者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对于上述材料中系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等出具的外文凭证材料,申请人应当办理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的领事认证,或者办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手续,并由合法注册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此项业务,应当加强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不能提供新生儿中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新生儿国籍情况有疑议的,应当将上述材料转交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认定,凭国籍认定意见为新生儿依法依规办理出生登记。(三)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者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应当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凭证材料。以上三种情形,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应当提供父母共同签名的新生儿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如因父母已离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凭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或者凭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由有抚养权一方父或者母亲确认新生儿民族成份并登记;属非婚生育,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或者村(居)委会证明,父或者母亲一方无法联系上的,可根据申请落户一方父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并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根据有关规定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父母均为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有效户口的公民或者户口属于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凭证材料、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凭证材料。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不得将新生儿入户与其父母生育情况挂钩,不再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对新生儿父母不在同一户,新生儿随父母一方落户的,还应当通过省级或者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新生儿是否已随另一方落户。第十五条 新生儿随父或者随母申报出生登记,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者随母落户的,其落户地公安派出所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六条 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以外的登记项目应当按以下要求填写。(一)性别:填写“男”或者“女”。(二)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三)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四)住址:填写本户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㗃礹᯼評篼郗㗨ᗯ숨篣e緣h㡥̣i猥섯쉃烗号”填写。(五)公民身份号码:依照《公民身份号码》(GB 11643)标准,依托人口信息系统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第十七条 新生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