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段资助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简称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1.寄宿生: 625元/每生每期(小学);750元/每生每期(初中);
2. 非寄宿生:312.5元/每生每期(小学);375元/每生每期(初中)"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就读、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低保边缘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低保边缘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
根据乡村振兴考核要求,义务教育生活补助“五类学生”要全覆盖〔即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