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1-0075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邱露云、刘千帅、江胜利: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5221261970****452X 4329221965****7633
4329221981****67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邱露云、刘千帅、江胜利
地址:ray雷竞技官网入口芦洪市镇中心村8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饲养蛋鸡过程中产生的鸡粪便废水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至鸡场边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土沟和土坑。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已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5月26日,我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东)(听)告字[2021]10号)送达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环发【2018】12号)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地点:ray雷竞技官网入口政务中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