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0089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东)字﹝2022﹞02号
唐军明(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4329221972****0079
经营者:唐军明
地址:湖南省ray雷竞技官网入口端桥铺镇端桥铺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鸡场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在养殖蛋鸡的过程中产生的鸡粪便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鸡舍旁一个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塘中。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已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6月17日,我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听)告字﹝2022﹞04号)送达与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833573668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