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0092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东)字﹝2022﹞05号
四川营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LMKA33
法定代表人:黄久全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凤五路28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ray雷竞技官网入口白牙市镇小埠头村的永新高速(二标)阳屋大桥施工路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2台潜钻机打钻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施工作业产生大量粉尘直排大气环境;2、白牙市镇至川岩乡道永新高速阳屋大桥施工路段车辆进出口未配套建设车辆冲洗平台,未配套建设防尘、降尘设施,渣土、物料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将大量泥土洒落在乡道上。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已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7月7日,我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东)(听)告字﹝2022﹞06号)送达与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833573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