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0091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东)字﹝202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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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1122MA4LWACF4Q
法人代表:李雪文
地址:湖南省ray雷竞技官网入口井头圩镇新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安装、使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东)(听)告字﹝2022﹞0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东)(听)告字﹝2022﹞08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833573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8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