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0091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东)字﹝2022﹞09号
湖南明德一品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91430500085412214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祥顺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2-1号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永州市ray雷竞技官网入口井头圩镇廖家村永零高速土建第二合同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1、永零高速土建第二合同段大量施工场地裸露;2、施工路段车辆进出入口未配套建设车辆冲洗平台,未配套建设防尘、降尘设施,渣土、物料等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东)(听)告字﹝2022﹞1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东)(听)告字﹝2022﹞10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833573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