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0093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永环不罚(东)字﹝2022﹞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5082Y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
2022年6月22日、27日,我局对你公司承建位于ray雷竞技官网入口白牙市镇经济开发区吉他产业园项目进行了两次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未经有效处置直排园区外的雨水沟,经踏勘发现外排的废水发黑,且有明显异味。6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外排生活污水进行了采样,并送至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PH值7.0、氨氮27.0mg/L、总磷6.44mg/L、化学需氧量330mg/L。其中氨氮、化学需氧量分别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0.08倍、1.2倍。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经查,7月22日,你公司已将施工过程中的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排放处理,并消除了环境隐患。其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