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3-0106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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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全体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局法制股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法制股对局属各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法制股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三)组织和承办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办理、确认执法人员资质等事项;
(四)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对执法进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法定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纪行为;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定程序;
(六)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包括: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督查、案件调查、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置举报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
(四)对重大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五)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六)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七)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权调阅各执法科室、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执法活动情况。
被监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主动纠正或予以撤销该执法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主动纠正或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重做;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委或者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属执法机构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检举、控告,环境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或者转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县级政府、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及市级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执法大队要积极配合局法制股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