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18-0011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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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困难群众救助水平,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救助水平和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29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我县城乡低保的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以及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提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7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A类(兜底保障)提高到270元/月,B类提高到180元/月,C类提高到160元/月。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3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达到320元/月。
二、提高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7200元/人/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4500元/人/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7200元/人/年。
2、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执行。即全护理人员护理费5000元/人/年,半护理人员护理费2500元/人/年,全自理人员护理费1500元/人/年。对于全自理的,为其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后,不再发放照料护理资金。
三、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根据湘民发[2018]7号和永民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提高至55元/人/月。
四、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根据湘民发[2017]5号文件规定,将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提高至800元/人/月。
rayvet雷竞技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