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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ray雷竞技官网入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4-17
名称: ray雷竞技官网入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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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雷竞技官网入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 2023-04-1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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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股室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基金监督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3.审查阶段责任:机构负责人应当审核案卷决定拟处罚意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对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注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支队负责举报投诉案件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3 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五)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第十一条第(六)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2.《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3.《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五)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第十一条第(六)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2.《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3.《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43号)第三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社会工伤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基金监督股 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3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43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6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基金监督股 《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0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9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3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2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7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1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五)招用童工;(六)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七)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六)和(七)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八)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对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对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证书的处罚 《工人考核条例》 相关人员
15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录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3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110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对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七章;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7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1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五)招用童工;(六)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七)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六)和(七)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八)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征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74号)第一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每人240元调整为42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每人125元调整为23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每人38元调整为125元。 事业单位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征收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征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征收的制发办结告知书并通过政务系统发送信息告知。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依据征收、征用的;(二)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的;(三)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征用项目,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标准、对象或者期限的;(四)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强行征收、征用的;(五)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征用的;(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征用款物的;(七)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八)其他违法实施征收、征用的;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失业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就业服务中心 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1 对用工单位未实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35号)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2 对本区域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行政检查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20号)第二十七条各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经办实施,负责业务经办流程的制定、实施,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收支预决算制度的建立。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做好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机构的选择及变更工作。负责对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协议管理以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并定期公布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医疗服务费用、质量、参保居民满意度等情况,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基金监管股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8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自然人
23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或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12〕73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1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五)招用童工;(六)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七)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六)和(七)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八)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5 对个人、单位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24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修正,自2016年3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经费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企业未足额提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七章;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26 对本区域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20号)第二十七条各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经办实施,负责业务经办流程的制定、实施,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收支预决算制度的建立。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做好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机构的选择及变更工作。负责对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协议管理以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并定期公布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医疗服务费用、质量、参保居民满意度等情况,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处理流程经办人员
27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52号)第二大点第二小点“申报程序”:“拟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将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出具介绍信)、单位情况简介、见习岗位、见习管理办法、见习工作负责人和见习指导老师简历等资料提交至所在地人才中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正式挂牌成为见习基地。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认定及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我市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永人社函【2019】72号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8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扣押被录用人员证件、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费用或财物、强迫集资入股以及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1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五)招用童工;(六)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七)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六)和(七)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八)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1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征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74号)第一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每人240元调整为42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每人125元调整为23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每人38元调整为125元。 事业单位管理股 1.调查责任、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4.执行责任 湘财综﹝2013﹞2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对无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存在劳动用工行为单位的监察 行政检查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四十七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四十七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3 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 行政检查 《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四条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要约相对方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在工会的组织、指导下进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四条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要约相对方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在工会的组织、指导下进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 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2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教育、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5 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征收 行政征收 1.《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81号)及附件《湖南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第一项;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有关厅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61号)下发以来,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和考生权益,引导全社会提高文化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现该文件有效期已满,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一)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对高出《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考试项目,请各组考单位于2011年12月31日前重新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报考试收费标准。凡逾期未报的,一律按本规定标准执行。(二)坚决杜绝一门考试多家收费的现象。按照“谁组考谁收费”的原则,由组考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两家以上共同组考的,经协商后由一家向考生收费。各组考单位不得收取其他组考单位组考的考试收费,具体考试项目及组考单位见《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项目及组考单位表》。凡表中未列明的考试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三)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组考单位应按规定对考试科目数及考试收费标准在收费点进行公示。凡是国家出题的考试,要在公示中向考生说明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附件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第十四条:根据不同的考试类别和考试形式,实行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一)笔试: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50元;录用公务员考试每人每科45元。(二)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面试等):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80元。(三)个别特殊专业或采取特殊考试方式的资格考试,在考试中确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消耗大量材料,考试成本较高的,其考试费标准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 事业单位管理股 1.办理责任:按月出具缴费通知单,开据单位缴费收据、个人权益记录2.催缴责任:对未缴及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催缴,送达催缴文书,拒不补缴的单位送交法院立案处理。 1.《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6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2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7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12〕73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19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8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9 社会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养老保险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0 对职业介绍机构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二)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1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稽核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安排阶段责任:对被稽核对象提前3日将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发出通知,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不事先通知。2.检查阶段责任:应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对稽核情况做好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3.处置阶段责任: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8、9、10、13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2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暂无)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未足额提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4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24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修正,自2016年3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经费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企业未足额提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七章;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3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暂无)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未足额提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4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24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修正,自2016年3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经费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企业未足额提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七章;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5.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4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5 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的监察 行政检查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2.《劳动监察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五)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6 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7 社会保险费征收(失业保险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费征收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失业保险相关文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8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9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二)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三)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称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49.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六十一条、六十六条、七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0 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12号)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基金监督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12号)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五)招用童工;(六)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七)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六)和(七)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八)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的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教育、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3 对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1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及相当于工资25%的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4 对用人单位违反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有关办证、备案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26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称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6.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六十一条、六十六条、七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5 对职业技能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书、伪造变卖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培训信息;(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五)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第三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7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6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7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外国人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九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8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外国人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九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9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关系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湖南省《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企业、公司及其法人
60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2 工伤保险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五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工伤保险中心 受理责任:规定期限内受理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核定缴费数据责任: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缴费数据进行核定;3.权益记录责任: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缴费系统内进行权益记录;4.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3 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受理申报责任:公示告知参保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费率、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材料提交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同意决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要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政策内容及时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加强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数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5、7、9、14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4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五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社保中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相符。3.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社会保险费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中心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5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8]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1、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主体的;2、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3、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4、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第十六条举报奖励按以下标准:1、执行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5%予以奖励;2、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财务基金监督股 对社会保险基金举报行为核实奖励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8〕60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6 劳动能力鉴定费征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0〕65号)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一)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1、除涉及精神病学鉴定之外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200元;2、涉及精神病学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300元。(二)申请人对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收费标准在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收费标准上增加100元。 ray雷竞技官网入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费征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0〕65号)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一)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1、除涉及精神病学鉴定之外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200元;2、涉及精神病学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300元。(二)申请人对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收费标准在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收费标准上增加100元。 责任股室,分管领导,办理人员
67 医疗保险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五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基金监督股 1.起始阶段责任:公示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2.征收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证件和征收标准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确认征收标准,额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范围予以征收,并开具征收票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五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8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行政检查 《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长政办发〔201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以询问、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二)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三)委托有关专家对医疗保险事项进行核实、提供咨询意见;(四)委托中介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核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个人,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活动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证件。 基金监管股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8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自然人
69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职业能力建设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68号等法律、法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法人
70 对有关个人和单位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业务以及职业介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超出许可登记范围从事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2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1号)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二)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684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称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六十一条、六十六条、七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1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2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3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称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6.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六十一条、六十六条、七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4 社会保险费征收(企业养老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5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43号)第三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43号)第三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6 加收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滞纳金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缴费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催缴,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社保中心 在日常举报投诉中或者例行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7 医疗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6号) 基金监督股 1.起始阶段责任:公示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2.征收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证件和征收标准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确认征收标准,额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范围予以征收,并开具征收票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6号)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8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称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6.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四、五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9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101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0 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1 对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费征收 行政征收 1.《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81号)及附件《湖南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第一项;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有关厅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61号)下发以来,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和考生权益,引导全社会提高文化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现该文件有效期已满,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一)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对高出《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考试项目,请各组考单位于2011年12月31日前重新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报考试收费标准。凡逾期未报的,一律按本规定标准执行。(二)坚决杜绝一门考试多家收费的现象。按照“谁组考谁收费”的原则,由组考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两家以上共同组考的,经协商后由一家向考生收费。各组考单位不得收取其他组考单位组考的考试收费,具体考试项目及组考单位见《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项目及组考单位表》。凡表中未列明的考试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三)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组考单位应按规定对考试科目数及考试收费标准在收费点进行公示。凡是国家出题的考试,要在公示中向考生说明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附件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第十四条:根据不同的考试类别和考试形式,实行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一)笔试: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50元;录用公务员考试每人每科45元。(二)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面试等):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80元。(三)个别特殊专业或采取特殊考试方式的资格考试,在考试中确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消耗大量材料,考试成本较高的,其考试费标准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 职业能力建设股 1.办理责任:按月出具缴费通知单,开据单位缴费收据、个人权益记录2.催缴责任:对未缴及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催缴,送达催缴文书,拒不补缴的单位送交法院立案处理。 1.《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3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伤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中心 工伤保险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费征缴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第五条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社保中心 1.起始阶段责任:公示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2.征收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证件和征收标准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确认征收标准,额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范围予以征收,并开具征收票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第五条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5 录用公务员考试费征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及附件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第十四条根据不同的考试类别和考试形式,实行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一)笔试: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50元;录用公务员考试每人每科45元。(二)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面试等):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80元。(三)个别特殊专业或采取特殊考试方式的资格考试,在考试中确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消耗大量材料,考试成本较高的,其考试费标准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第四条考试费除上缴中央、省考试单位考务费外的收费收入,省和市(州)考试单位按以下比例分成:由市(州)具体组考,省、市(州)共同实施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录用公务员考试,省、市(州)按30:70比例分成;由市(州)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市(州)按70:30的比例分成。由省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录用公务员考试全部留省。 ray雷竞技官网入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录用公务员考试费征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及附件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第十四条根据不同的考试类别和考试形式,实行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一)笔试: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50元;录用公务员考试每人每科45元。(二)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面试等):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80元。(三)个别特殊专业或采取特殊考试方式的资格考试,在考试中确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消耗大量材料,考试成本较高的,其考试费标准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第四条考试费除上缴中央、省考试单位考务费外的收费收入,省和市(州)考试单位按以下比例分成:由市(州)具体组考,省、市(州)共同实施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录用公务员考试,省、市(州)按30:70比例分成;由市(州)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市(州)按70:30的比例分成。由省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录用公务员考试全部留省。 责任股室,分管领导,办理人员
86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暂无)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9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7 社会保险基金给付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2.《社会保险法》;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相关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9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资料。2.审核责任:审核缴费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核定缴费信息的一致性。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社会保险费缴款书。4.监管责任: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受委托单位代征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0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2012〕65号)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666号)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1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2.《关于印发<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郴劳社〔2009〕109号)中《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就业股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2 对职业介绍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二)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3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查处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94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养老保险)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5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1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五)招用童工;(六)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七)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六)和(七)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八)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38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6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35号)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7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8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9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9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查处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00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08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1 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2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1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五)招用童工;(六)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七)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六)和(七)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八)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3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招用人员歧视残疾人;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1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五)招用童工;(六)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七)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六)和(七)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八)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4 职称评审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1.湘财综〔2013〕29号;2.湘价费〔2013〕74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1.调查责任、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4.执行责任 湘财综﹝2013﹞29号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5 社会保险稽核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社保股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6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招用童工;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1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五)招用童工;(六)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七)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六)和(七)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八)项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并可按被扣押证件或者被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7 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相关部门 1.起始阶段责任:公示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2.征收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证件和征收标准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确认征收标准,额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范围予以征收,并开具征收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8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劳动关系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9)2号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企业、公司及其法人
109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43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1 对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2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7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2 对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2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不按规定办理的案件经办人,案件审理员、监察部门负责人、行政审批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稽核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4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办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办理,告知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5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6.《湖南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301号) 行政征收 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6 企业养老保险费稽核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7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3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8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3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9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3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0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费征收 行政征收 1.《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81号)及附件《湖南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第一项;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有关厅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61号)下发以来,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和考生权益,引导全社会提高文化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现该文件有效期已满,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一)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对高出《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考试项目,请各组考单位于2011年12月31日前重新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报考试收费标准。凡逾期未报的,一律按本规定标准执行。(二)坚决杜绝一门考试多家收费的现象。按照“谁组考谁收费”的原则,由组考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两家以上共同组考的,经协商后由一家向考生收费。各组考单位不得收取其他组考单位组考的考试收费,具体考试项目及组考单位见《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项目及组考单位表》。凡表中未列明的考试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三)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组考单位应按规定对考试科目数及考试收费标准在收费点进行公示。凡是国家出题的考试,要在公示中向考生说明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附件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第十四条:根据不同的考试类别和考试形式,实行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一)笔试: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50元;录用公务员考试每人每科45元。(二)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面试等):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80元。(三)个别特殊专业或采取特殊考试方式的资格考试,在考试中确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消耗大量材料,考试成本较高的,其考试费标准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 事业单位管理股 依据市里要求办 1.《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81号)及附件《湖南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第一项;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有关厅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61号)下发以来,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和考生权益,引导全社会提高文化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现该文件有效期已满,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一)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对高出《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考试项目,请各组考单位于2011年12月31日前重新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报考试收费标准。凡逾期未报的,一律按本规定标准执行。(二)坚决杜绝一门考试多家收费的现象。按照“谁组考谁收费”的原则,由组考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两家以上共同组考的,经协商后由一家向考生收费。各组考单位不得收取其他组考单位组考的考试收费,具体考试项目及组考单位见《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项目及组考单位表》。凡表中未列明的考试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三)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组考单位应按规定对考试科目数及考试收费标准在收费点进行公示。凡是国家出题的考试,要在公示中向考生说明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附件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第十四条:根据不同的考试类别和考试形式,实行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一)笔试: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50元;录用公务员考试每人每科45元。(二)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面试等):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能力)考试,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80元。(三)个别特殊专业或采取特殊考试方式的资格考试,在考试中确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消耗大量材料,考试成本较高的,其考试费标准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 责任领导、责任股室、办事员
121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2 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12〕73号)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12〕73号)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处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23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3.审查阶段责任:机构负责人应当审核案卷决定拟处罚意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对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注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4 对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5 对用人单位拒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35号)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6 对拒不支付、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1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及相当于工资25%的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7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征收 行政征收 《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长政办发〔2006〕29号)第二条缴费基数与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业主按其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个人账户基金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第三条参保登记申报与缴费(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到营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申报;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申报。登记申报后持《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已参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到原参保的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异动手续,由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三)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时要认真核实身份;各用人单位招用的从业人员不得冒用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参保,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养老保险费以任何形式支付给个人或凭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凭据作费用报销而进入税前列支。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8 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五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五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9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43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三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9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0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1 社会保险费征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基金监督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结责任:在规定期间内,办结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2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 行政检查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51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08〕1号)第十五条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51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08〕1号)第十五条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3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4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3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5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12〕73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19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9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6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正常退休核准 行政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第10号)第四条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95〕第59号) ray雷竞技官网入口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2.《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四条3.《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第五条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7 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5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8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外国人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九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9 对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二)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0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1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2 对用人单位未制定和公布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等违反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1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二)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四)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五)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3 工伤保险费稽核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劳动关系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5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9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6 社会保险费征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基金监督股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作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147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43号)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8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号)第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二)贯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六)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三)负责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六)审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第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费率的60%缴纳。、第十四条按本办法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与结算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标准缴纳、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六条单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下列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一)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二)累计缴费年限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划入部分。(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不同年龄段划入的部分:1、45周岁以下(含本数)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7%划入;2、45周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划入;3、退休人员按规定基数的4%划入。单位退休人员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政府发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60%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提留了医疗保险费的改制破产单位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政府发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上述退休人员本人养老金高于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以本人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随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的费率变化而调整。、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后,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从缴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从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相关部门 1.起始阶段责任:公示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2.征收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证件和征收标准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确认征收标准,额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范围予以征收,并开具征收票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号)第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二)贯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六)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三)负责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六)审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第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费率的60%缴纳。、第十四条按本办法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与结算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标准缴纳、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六条单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下列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一)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二)累计缴费年限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划入部分。(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不同年龄段划入的部分:1、45周岁以下(含本数)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7%划入;2、45周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划入;3、退休人员按规定基数的4%划入。单位退休人员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政府发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60%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提留了医疗保险费的改制破产单位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政府发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上述退休人员本人养老金高于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以本人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随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的费率变化而调整。、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后,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从缴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从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9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查处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50 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12〕73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19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1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行政检查 《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长政办发〔201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以询问、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二)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三)委托有关专家对医疗保险事项进行核实、提供咨询意见;(四)委托中介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核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个人,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活动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证件。 基金监管股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8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自然人
152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3 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1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单位法定代表人2.分管领导3.内设机构负责人4.批准人员5.审核人员6.承办人员"
154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6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7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5 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审核、过程抽查、培训资金补贴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8号)第十一条培训要求(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其中高级工培训每班不超过40人。根据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等级水平、补贴标准等确定培训学时,具体要求按照《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分为三档:1.机电装备制造类、交通与运输维修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05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40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68个学时;2.社会与家庭服务类、建筑与工程类、农林牧渔类、文化工艺艺术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49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70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12个学时;3.商贸与餐饮服务类、食品医药与化工类、互联网与电子通信类、勘测矿产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70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05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12个学时;(二)技师培训原则上按照每班不超过3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高级工晋升技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80个学时、技师晋升高级技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0个学时。职业技能培训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每个学时为45分钟,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培训机构须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三)培训机构应规范和优化职业(工种)的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四)培训机构须安装移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可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摄像。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日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8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第四条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第八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技师培训补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第26号)null全文。 职业能力建设股 培训机构开班审核、过程抽查、培训资金补贴审核 《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8)78号、《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人社发42号、《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17号、《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29号、《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5)26号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法人
156 对用人单位或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一百零一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三十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7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征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74号)第一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每人240元调整为42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每人125元调整为23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每人38元调整为125元。 事业单位管理股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办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办理,告知办理结果。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74号)第一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每人240元调整为42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每人125元调整为23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每人38元调整为125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8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6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7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9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0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1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19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6.《湖南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301号)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6.《湖南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301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3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保中心 1.起始阶段责任:公示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2.征收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证件和征收标准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确认征收标准,额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范围予以征收,并开具征收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4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受理责任:公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和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审批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作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审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166 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二)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7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法定天数,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8 社会保险费稽核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社保股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9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5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0 对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1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12号)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基金监督股 1、检查责任:定期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172 对本区域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行政检查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20号)第二十七条各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经办实施,负责业务经办流程的制定、实施,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收支预决算制度的建立。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做好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机构的选择及变更工作。负责对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协议管理以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并定期公布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医疗服务费用、质量、参保居民满意度等情况,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基金监管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作为牵头单位,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区域性、普遍性的问题组织专项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整合监督职能,明确相关内部机构分工和责任,通过调查、抽查和备案审查等方式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依法签订、履行和管理服务协议的情况;(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标准、范围的情况;(三)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情况;(四)支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等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情况;(五)接受委托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六)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其他事项。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自然人
173 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4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5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长政办发〔201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以询问、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二)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三)委托有关专家对医疗保险事项进行核实、提供咨询意见;(四)委托中介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核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个人,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活动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处理流程经办人员
176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1.受理申报责任:公示告知参保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费率、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材料提交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同意决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要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政策内容及时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加强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数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5、7、9、14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7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8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鉴定费征收 行政征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0〕第64号)全文。 职业能力建设股 1.办理责任:按月出具缴费通知单,开据单位缴费收据、个人权益记录2.催缴责任:对未缴及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催缴,送达催缴文书,拒不补缴的单位送交法院立案处理。 1.《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其他问责依据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9 失业保险费稽核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基金监督股 1.告知责任: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2决定责任: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保障稽核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0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二)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三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1 对用人单位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2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3号)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保中心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相关人员
183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修正)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六)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七)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八)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十)招用童工。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84 对人才中介服务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43号)第三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5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暂无)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78条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6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7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人事、价格、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领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ray雷竞技官网入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7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人事、价格、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领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7 对企业工时制度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2.《劳动监察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一条第(五)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2.《劳动监察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一条第(五)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8 失业保险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五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费征收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失业保险相关文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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