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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00000001/2020-0052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ray雷竞技官网入口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案处字〔2020〕 358 号
关于ray雷竞技官网入口云湘餐饮经营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ray雷竞技官网入口云湘餐饮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 ray雷竞技官网入口芦洪市镇
经营者: 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住所(住址): 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
2020年9月3日,本局委托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茄子进行抽样检测,9月28日,该检测公司出具了编号为:SPC20206379的《检验报告》,经检验,所测项目镉(以Cd计)实测值:0.083mg/Kg,标准要求:≦0.05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李纪云,并告知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论予以认可,没有异议,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东市监责通字[2020](3-08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10月2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之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现查明:ray雷竞技官网入口云湘餐饮经营部于2019年9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19年10月1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营餐饮服务,当事人以1元/斤的价格采购134斤茄子加工制作菜肴。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索取了票据、建立了采购食品原材料台账,蔬菜类均进行了农药残留快检,据你陈述,在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将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SPC20206379)送达给当事人之前,上述茄子已全部加工成菜肴。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问题食用农产品原因排查和整改,并停止采购了食用农产品茄子,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实测值:0.083mg/Kg,标准要求:≦0.05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0月1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情况说明报告》,申请本局对其不予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C-2043112255443005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购样付款凭据各一份,证明抽样单位及所抽样品的信息。
证据二、2020年10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其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检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人的资质证明复印件、票据、原材料采购台账复印件,自检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登记表及检测结果票,证明当事人索取了销售人资质证明、票据的事实。
证据四、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PC20206379)一份,证明当事人当日采购了茄子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茄子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3日采购了上述茄子的事实,上述茄子的采购数量、价格以及当事人进行了问题原因排查和整改等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整改报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全部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1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处告字〔2020〕50 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 ,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其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综上所述,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rayvet雷竞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ay雷竞技官网入口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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