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6229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rayvet雷竞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东安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 使 层 级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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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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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东安县林业局 |
所在地行政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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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 |
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2条 三、条件(一)申请条件 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原、复印件或提交所经营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东安县林业局 |
引种来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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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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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3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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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行政法规 |
东安县气象局 |
防雷产品生产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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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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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4 |
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警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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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5 |
聘用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警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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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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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6 |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承诺 |
代理记账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结构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法律和规章 |
县财政局 |
代理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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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7 |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 |
代理记账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结构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法律和规章 |
县财政局 |
代理结构专职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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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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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8 |
中介机构符合代理记账的资质承诺 |
代理记账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结构代理机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法律和规章 |
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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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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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9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身份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改)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局 |
教育机构、人社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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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0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第46号修改)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局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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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1 |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局 |
医疗机构、教育部门或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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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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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2 |
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资格证书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局 |
教育机构、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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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3 |
主要育种人员的学历、职称及聘用证明育种设备清单及用地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局 |
教育部门或培训机构、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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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4 |
执业兽医资格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局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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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5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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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行政法规 |
县人社局 |
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所在学校、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卫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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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16 |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
国务院决定、行政法规 |
县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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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7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证明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
国务院决定、行政法规 |
县人社局 |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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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18 |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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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行政法规 |
县人社局 |
资产评估机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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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9 |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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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 2.人社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
国务院决定、行政法规 |
县人社局 |
人社部门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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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0 |
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业务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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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 可 |
21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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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
行政法规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派出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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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3 |
域名登记证明 |
申请人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域名登记证明 |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文化部令第57号》第九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业务范围说明; (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域名登记证明;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行政法规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公安机关网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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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4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申请人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需提交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
行政法规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教育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者演出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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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5 |
经济困难证明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法规 |
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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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26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法律 |
东安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合法出具出生证明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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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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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27 |
死亡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法律 |
东安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公安机关等合法认定死亡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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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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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备案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 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 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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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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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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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29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 120号) 2.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 33号)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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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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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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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30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就医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 120号) 3.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 33号)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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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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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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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31 |
意外伤害就医相关证明材料(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 |
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 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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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东安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相关公检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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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32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65号令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行政法规 |
应急管理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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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33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令(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行政法规 |
应急管理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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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3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签发许可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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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35 |
小微企业证明 |
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国务院决定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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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36 |
专家技术审查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告知承诺制审批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20]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司函《关于做好重点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的函》(环评函[2020]13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 |
行政法规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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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